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不能上课、不能参加活动或须离开学校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或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为见效。
第二条 请假手续:
(一)因病请假必须有医院证明,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或年级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的由党委副书记批准。
(二)因事请假,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能证明请假理由的文件,到团委办理请假手续。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和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的由党委副书记批准。
第三条 请假期满须及时到团委销假。
第四条 学生因急病、急事来不及事先请假者,须持有关证明按规定办理补假手续。
第五条 学生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课或参加活动者,须持有关证明根据请假的累计日数,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六条 凡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课或不参加活动者,按旷课论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七条 各班班长要认真掌握本班学生出席情况,及时向团委汇报。
第八条 每逢节假日前后,团委须将学生提前离校和迟到旷课情况及时报告学生工作处。
西北师大澳门人·威尼斯团委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