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强化学生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提高学生干部整体素质,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素质全面的学生干部队伍,使学生干部队伍在我院校园文化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起到骨干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作为澳门人·威尼斯学生干部在工作期间学习、生活、工作的规范和学院对学生干部进行管理的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学生干部包括:共青团干部、学生会干部、班级干部、社团干部等由学院认定的由学生任职的团学组织的管理干部岗位。
第二章 学生干部选拔、任命、培训
第三条 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政治坚定,思想积极上进,自觉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理论和道德修养水平,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能自我维护学校、学院形象;
2、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创新精神,主动地、创造性地开展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总结能力与水平,并不断在实践的过程中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理论水平与经验;
4、积极履行学生干部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学生的正当利益,促进学校、学院的稳定;
5、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学习成绩名列班级中等以上;
6、参加各级团学组织举办的学生干部培训,并顺利结业;
7、担任共青团组织的学生干部须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
选拔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确定人员,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公开选拔产生。
1、在学院团学组织任职的副部长以上主要学生干部,经各基层组织选拔推荐,经学院团委、学院党委审核,由团代会、学代会选举产生;
2、基层团学组织学生干部由基层组织自行选拔,并报请上级组织审批。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任职
1、实行学生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选拔担任学院团学组织干部职务的,在学院团学组织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2、实行学生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个月;
3、所有学生干部任期至少一年,工作不满一年者不予认可学生干部经历。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培训
学院各类学生干部上岗前都必须参加学院团委组织的团学干部培训班,成绩合格者方可任职上岗,其它基层组织学生干部培训工作由基层组织在团委部署下自行组织。
第三章 干部管理、考核
第七条 干部管理
学生干部一经任命,须填写《澳门人·威尼斯学生干部登记表》,建立工作档案,由相应团学组织统一管理,每学年根据年终考核情况填写相应内容,任职期满,由学院团委负责统一编号、装订,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八条 干部考核
学生干部和基层学生干部的考核分别由院级团学组织和基层团学组织负责,原则上每学年考核一次学生干部的工作表现与工作实绩,时间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
1、考核方法:
考核分自评、互评和主管部门评定三个部分。
1)自评:由学生干部本人根据考核内容对自己进行评分,占总考核分的25%;
2)互评:由该学生所在团学组织中其他学生干部进行评分,占总考核分的25%;
3)主管部门评定:占总考核分的50%。
三类评定分值累加作为考核的最终分值。考核分值85分以上且排名居所在组织前20%以上者为“优秀”,考核分值60分以上者为“合格”,分值在59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2、考核步骤:
1)学生干部本人作个人述职,进行自评;
2)填写考核表,进行互评;
3)主管部门评定,写出评议意见,确定考核等级;
4)通报考核结果。
3、考核内容: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分值 |
工作态度 (30分) | ① 工作的责任心和主动精神 | 10 |
② 工作的踏实程度和服务意识 | 5 | |
③ 开拓创新精神和工作魄力 | 10 | |
④ 对自身工作提高、改进的态度 | 5 | |
工作实绩 (30分) | ① 对岗位工作职责的履行程度 | 10 |
② 工作的实绩 | 10 | |
③ 在上级组织与工作对象之间的桥梁作用 | 10 | |
工作能力 (20分) | ① 对本职工作的认识、理解程度 | 10 |
② 组织、协调、管理、总结能力 | 10 | |
学业状况 (20分) | ① 学年综合测评良好以上(列本班前30%) | 10 |
② 获得本学年“学习优胜奖”奖学金 | 5 | |
③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 | 5 |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奖惩
第九条 奖励
(一)凡考核结果为“优秀”且任职时间在1学年以上的所有学生干部,有资格获得以下奖励:
1、参评校级“模范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等;
2、参评院级 “模范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社团干部”等;
3、“素质拓展学分”加1分。
(二)凡经考核为合格者且任职时间在1学年以上的所有学生干部,都可以参加院级“模范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学生会干部”评选活动,并在学年“素质拓展学分”加0.5分。
第十条 惩罚
(一)凡经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干部及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作如下处理:
1、考核不合格者,免去其学生干部职务;
2、1学年内有两门课程重修者,免去其学生干部职务;
3、发生违纪现象,受到行政和团内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免去其学生干部职务;受院级以上(含院级及公寓管理委员会)通报批评者,劝其退出学生干部行列;
4、聘任期未满而擅自离职者,免去其学生干部职务;
5、其它情况视实际情况作具体处理。
第五章 干部离职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无重大工作失误者,可以继续留任;如聘任期未满或聘任期满不愿继续参加工作者,须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手续方可离职。
第十二条 干部离职手续包括:
(一)递交离职申请书;
(二)交接各项手续,上交所管账目及财产;
(三)注销个人档案;
(四)上交工作证;
(五)负责将其工作证等材料附于档案,将干部档案归入本人学生档案,并为其开具任职证明。未满任期者不予认可学生干部身份,其干部档案由所在团学组织封存。
第六章 附 则
(一)各级团学组织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细则。
(二)本规定解释权归澳门人·威尼斯团委。
(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西北师大澳门人·威尼斯分团委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