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高校学生在完成正常学习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和学生的学习状况、经济条件、求职愿望,由学校组织的一项课余实践和有偿服务活动。其目的是通过此项活动,使学生进一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充实自我、锻炼自立成才的能力,同时经济困难学生帮助生活上的帮助在上学期间的顺利完成学业。为了加强对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勤工助学活动,使之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确保不致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任何学生个人、团体和用工单位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 学生要严格区分勤工助学与经商活动的不同性质,自觉树立自立成才的意识,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设立“澳门人·威尼斯勤工助学活动基金”,基金的管理和往来账目由校财务处负责,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五条 学校成立澳门人·威尼斯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服务中心,隶属于学生工作处。中心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办事员一人,负责协调、管理和指导校内外各类勤工助学活动。中心主任、副主任由学生工作处提名推荐,报学校考察任命。勤工助学指导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全校勤工助学活动,下设办公室、家教服务部、家政服务部、科技文化服务社、生活服务部、学生报刊亭等(视其发展情况,逐步增加服务项目)。
第六条 勤工助学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家教服务部、家政服务部、科技文化服务社、生活服务部、学生报刊亭等部门的管理细则,负责制定中心财务管理办法和资金的年度预算。
第七条 中心负责为学生联系、提供勤工助学的岗位,负责为学生与用工单位或个人签订用工合同,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管理。
第八条 有关法律纠纷问题,由中心聘请的法律顾问全权受理。
第九条 中心办公室负责勤工助学的对外联络、业务培训、财务管理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中心的专职干部但任。
第十条 中心办公室负责定期检查各服务部门的工作情况,定期反馈服务工作信息。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全校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贷款工作,并负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所在院系加注意见,交勤工助学指导服务中心审核后,统一参加培训,培训合格后,持“勤工助学上岗证”上岗工作。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中心联系的劳动岗位,向全体学生公布,学生可到勤工助学办公室报名,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学生也可通过个人联系获得勤工助学机会。上岗后应到校勤工助学中心办公室登记备案。学校有关部门在每学期结束前将假期和下学期适合学生工作的岗位提供给勤工助学办公室,放假前和每学期开学初,由勤工助学办公室公布劳动岗位,供学生选择。
第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上岗。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由中心按工作性质和工作质量核算发放;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的酬金,由聘用单位或个人支付;学校统一组织的社会实践性质的勤工助学活动酬金原则上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 中心可以从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收入中提取不超过15%的资金归入勤工助学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勤工助学活动的再发展,不得挪做他用。
第十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上岗证”不得转借他人,一经发现立即中止其勤工助学活动,收回“勤工助学上岗证”,取消其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做到认真负责,诚实守信,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工作制度,维护学校和集体的荣誉,如发现有违反活动规定,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将中止其勤工助学活动,收回“勤工助学上岗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和必要的劳保用品。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进行,学生如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了学习,管理部门有权中止或调整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一般安排在双休日、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表现将列入本人综合测评范围之内。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或受到除名、停学等各种纪律处分,收回“勤工助学上岗证”。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关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为学生创造条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