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贫困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科学合理地管好、用好各类资助金,充分发挥资助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主要来源于上级拨款、学校专款、社会各界(包括海内外人士)的捐助。
第三条 资助金是为解决学生经济困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学杂费和生活费。
第四条 资助金的管理
1.学生资助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财务处独立建帐,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2.学生资助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掌握、分类评定和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各类资助金的评审和发放;
3.学生资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学校审计和纪检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资助金的申请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良好的品德素养,学习刻苦努力,模范遵守校纪校规;
2.具有艰苦朴素、文明健康的生活作风,热爱劳动,能积极参加学校和资助单位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和服务工作;
3.因家庭条件限制或各类突发性事故影响,导致本人月可支配金额(含奖学金及月生活补助)低于同期兰州市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标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本学年的资助金;已经受到资助者,取消其受助资格并收回资助金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2.用资助金进行不当消费及挥霍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3.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者;
4.无正当理由,不愿意参加学校和资助方组织的公益服务和志愿活动者;
5.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第七条 资助金的评定程序
1.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申请事由及家庭经济状况;
2.班主任、辅导员及其所在班级的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评议小组,认真核实申请学生的家庭状况及现实表现,提出推荐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确定本学院受资助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后,将符合条件受助学生名单汇总上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归类、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资助金的评定及发放原则
第八条 资助金的评定及发放原则
1.资助金评定过程,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民主监督的原则;
2.同一名学生每学年不得兼获两项及两项以上资助金;
3.资助金的发放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计划、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澳门人·威尼斯学籍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澳门人·威尼斯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